保险公司须定期披露投资资产构成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对上市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做出详细规定。
《特别规定》明确,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保险公司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另外,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保险公司的,上市公司保险业务的信息披露也应当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特别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会计数据、财务指标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已赚保费、投资资产、未决赔款准备金(非寿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非寿险)、赔付支出;已赚保费增长率、投资收益率、综合成本率(非寿险)、综合赔付率(非寿险)及退保率(寿险)。
同时,保险公司在按照有关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及编报规则的要求对相关经营情况进行回顾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经营状况与成果分析;赔付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情况;准备金计提情况;投资资产情况;再保业务情况;偿付能力状况。
《特别规定》明确,保险公司应当按主要险种类别及账龄披露报告期末应收保费构成。应收保费中如有持有保险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应予以说明。保险公司应当按主要分保公司及账龄披露报告期末应收、应付分保账款金额。应收分保账款中如有持保险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应予以说明。
在保险公司发生特定项目或股权投资时,如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商业银行等情况,《特别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另外,当国家、政府主管部门颁布有关保险行业的重要政策、法律、法规,可能对保险公司的市场环境、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利率、汇率、资金运用限额、市场准入等政策,《特别规定》也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