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
时间:2018-07-05
1、新华人寿江苏泰州中心支公司原副总经理王付荣非法集资案,被称为中国保险行业最大的非法集资案。王付荣2002年进入新华人寿泰州中支,任泰州中支副总经理。35岁的王付荣是高中文化,2003年到2006年,王付荣在泰州中支先后任团险业务部经理、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拼凑的团体保单向被保险人出具保险凭证收取保费,但并不入账,从而截留保费,并直接打入其个人账户或其所控制企业账户。此外,王付荣还冒充投保人的身份申请退保金,挪作他用。在此阶段,王付荣作案涉及资金约7500万左右,被骗客户约2000人。2007年,江苏保监局查处王付荣的违规行为,给予泰州中支责令改正、罚款20万元、停止接受团体保险新业务1年,总经理责令撤换、罚款2万元,副总经理警告的行政处罚。并且追究了其上级公司责任,给予省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警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随后新华人寿江苏分公司免除其泰州中支副总经理一职,但王付荣仍然继续通过各种方式在泰州等地进行集资诈骗活动,陆续在泰州市的大酒店、高档写字楼租赁办公场所,借新华人寿团体人身保险产品的名称,设计固定收益产品,自行打印“保险凭证”收取保费,甚至在其营建的6个“营销网点”公然招聘业务员,以销售保险产品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调查显示,在2007年-2009年期间,王付荣作案涉及金额共计3亿元左右。截至2009年,其非法集资金额累计达3.9亿元人民币。2012年底,王付荣以挪用资金罪、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中国人寿陕西兴平支公司负责人田某与某银行工作人员合伙,以明显高于银行利息为诱饵,通过向储户违规推销理财产品,并将保险产品作为理财产品销售,导致上千人的5000万资金流入私人账户,造成巨大损失,共有14名高管人员涉案。案发后田某携款潜逃,目前警方正在通缉中。
3、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法人代表,女富豪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徐玉兰等人处集资达1400余万元。
吴英在已负债上千万元的情况下,为资金链的延续,于2005年下半年开始,继续以高息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非法集资,并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为掩盖其已巨额负债的事实,又隐瞒事实真相,采用给付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给社会公众造成其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骗取社会资金。 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
吴英除了本人非法集资外,还授意徐玉兰向他人非法集资,徐玉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涉人员达14人。
吴英在负债累累,无经济实力的情况下,仍对非法集资款随意处分和挥霍。如花2300多万元购买的珠宝,不用于经营,而是随意送人或用于抵押;不考虑自己的经济实力,投标或投资开发房地产,造成1400万元保证金、定金被没收;用集资款捐赠达230万元;在无实际用途的情况下,花2000万元购置大量汽车,其中为本人配置购价375万元的法拉利跑车;为所谓的拉关系随意给付他人钱财130万元;其本人一掷千金,肆意挥霍,其供认花400万元购买名衣、名表、化妆品,同时进行高档娱乐消费等花费达600万元。吴英不仅随意处分和挥霍集资款,巨额非法集资款本人竟无记录,公司账目也管理混乱,三个会计师事务所均无法进行审计。
2007年3月,吴英被逮捕。2009年12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吴英死刑。2012年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吴英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的死刑,案件发回浙江省高院重审。2012年5月,浙江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4、林某(女,39岁) 于2007年开始向他人集资投资期货,并伙同翁某等人设立温州鑫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违规代理香港华富嘉洛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期货交易平台,从其客户的证券、期货交易佣金中获取分成。自2008年开始,林某本人或以蔡某、张某等20余人名义在华富嘉洛公司开设证券、期货帐户,集资雇人主要进行期货交易。产生巨额亏损后,林某隐瞒真相,虚构炒期货很赚钱的假象,以委托炒期货利润共享、风险分担的形式,或虚构运作公司上市、打新股、银行拉存等项目需要巨额资金,承诺本金无风险,以高息或高回报率为诱饵,陆续向朋友、同事、同学、老师、亲戚、邻居以及他们介绍的不特定对象继续非法集资,部分用于前期集资款还本付息、支付回报,部分继续用于炒期货、股票。随着亏损数额和利息、回报支出的不断增加,林某继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拆东墙补西墙,直到2011年10月因资金无法周转而案发。林某向他人非法集资数额累计约6.4亿余元,案发时仍有4.3亿元不能归还。该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林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